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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告于正抄袭案二审开庭 于正称琼瑶没资格告他

编审:艺术观擦家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1日 点击数:

  《宫锁连城》到底抄没抄《梅花烙》?虽然一审法院已判决于正等5被告给予琼瑶高达500万元的赔偿,并停止播出《宫》剧,但这起纠纷尚未彻底结束。于正等5被告不服判决全部提起上诉,今天上午,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抄袭案在北京高院二审开庭。于正方面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在其看来,这份证据将直接影响到琼瑶是否有资格发起诉讼,并对案件的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午9点40分,庭审正式开始。和一审时一样,于正和琼瑶本人依然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双方来的都是代理律师。开庭伊始,于正的代理律师便提到了庭前刚刚提交法庭的一份新证据。律师称,这份证据对案件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关系到琼瑶的诉讼地位问题。“这份证据是我们通过非常艰苦的努力取得的,直到昨天下午4点半才从台湾地区传真获得,该证据已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处公证,目前正在按照证据取得的程序进行确认。”

  这份上诉人一致认为会起到“至关重要”影响的关键证据到底是什么?据于正律师讲,这是一份台湾智慧财产局的函以及1992年《梅花烙》在台湾地区的登记资料。根据这份材料可以看出,琼瑶仅是《梅花烙》的著作人,《梅花烙》的著作财产权人却是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因此琼瑶本人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台湾的著作权法是允许著作权买断的,琼瑶对《梅花烙》的权利已全部转出,琼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一审法院也未审查,因此造成错判。”

  于正方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混淆了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保护作品内容的基本原理,判决在内容和形式的对比中没有任何法律引述,只是法官自己的推断,最可笑的是一审法院把受众的感受度当作了判断抄袭的主要依据。

  琼瑶的代理律师表示,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已过了二审的举证期限,且尚未经过法定的确认程序,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进行举证质证。此外,在此案一审阶段,怡人传播公司已出具证据证实,《梅花烙》剧本由琼瑶创作完成,享有剧本全部著作权。

  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回放

  去年5月28日,三中院受理了琼瑶诉于正、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侵害著作权一案。琼瑶一方指于正擅自采用其作品《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2000万元。

  去年12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宫锁连城》是对《梅花烙》的改编,于正构成侵权,据此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于正公开致歉。

  一审判决认为,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上是以小说和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和再创作,前者与后者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和推演过程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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