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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编审:北京青年报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1日 点击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了慈善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等,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首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网络募捐、诈捐、摊派或变相摊派等热点均有涉及。

  焦点1 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需具备资格 个人不得擅自公募

  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草案提出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擅自公开募捐的轻则责令退还,不能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并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焦点2 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首次入法 数千家慈善组织可网募

  网络募捐已是目前流行的方式,慈善法草案写入网络募捐,并对此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说明时指出,草案规定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

  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王胜明说,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在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

  焦点3 慈善财产

  私分挪用慈善财产可吊销登记证书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另外,募集的财产应当专款专用。

  草案同时明确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情形,草案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草案明确慈善财产可进行投资,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焦点4 信息公开

  公募周期大于六个月 至少每三个月公布一次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说明中表示,慈善法草案强化了信息公开,区分不同主体、环节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区分募捐的不同情况,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对象、内容及其程序。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同时明确了主管部门及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焦点5 诈捐摊派

  政府摊派捐赠任务构成犯罪可追刑责

  对俗称的“诈捐”,草案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草案还明确,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规定,对慈善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6 慈善监管

  民政部门可查询违法慈善组织金融账户

  草案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值得的注意的是,草案还首次赋予民政部门查询慈善组织金融账户的权力。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可能违法行为的慈善组织,有权对慈善组织的住所或者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织做出说明,查阅、复制账簿、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与监督管理有关证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情况;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其银行等金融账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另外,草案还鼓励公众、媒体监督慈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等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相关

  慈善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改变

  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首次提出“大慈善”概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说明中指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小慈善”逐步发展为“大慈善”。

  此前,成立慈善组织既需要找到业务主管部门,也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对此有所突破,双重管理体制或将变为直接登记。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对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草案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背景

  慈善法“难产”10年后首次审议

  慈善法草案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距离民政部最初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已有10年。这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事实上,民政部早在2005年就开始牵头起草慈善法。2007年8月,民政部主要领导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慈善法》草案已经民政部审议通过。两年后,时任社会福利与慈善促进司司长 王振耀对外透露,慈善法草案已经递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社会各界分歧较大,这份草案最终未能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难产”近10年后,本届人大重启慈善法立法进程,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慈善事业法位列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难产”的慈善法迎来转机。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当年年末,“2015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当天民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2015年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时隔一年之后,慈善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中华慈善总会(China Charity Federation)成立于1994年,是经中国政府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志愿参加的全国性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目前在全国拥有361个会员单位。其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华慈善总会是新中国第一个旗帜鲜明地以"慈善"二字命名的全国性慈善组织,是我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见证者和有力推动者。

基本信息

组织名称:中华慈善总会

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

登记证号:社证字第4308号

类型:公募基金会

组织机构代码:50001626-0

法定代表人:李本公

成立时间:1994年4月12日

注册资金:壹仟万元整

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5A

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业务范围:接受捐赠、国际交往、兴办慈善服务机构、开展社会救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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